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訴,4292,2009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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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92號
上 訴 人 郢九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七年訴字第四二九二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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