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訴,4671,20090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一號
原 告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強
訴訟代理人 呂思家律師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育彰律師
參 加 人 北勢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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