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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8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己○○
被 告 丞大電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陳瑋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7日下午2時19分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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