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訴,6466,20090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4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欣立內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欄第一頁倒數第一行至第二頁第一行中關於「加碼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六、二點零四六」之記載,應更正為「加碼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六、二點四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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