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4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明禹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一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