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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7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湯姆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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