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重訴,484,200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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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原 告 璞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
被 告 丙○○
乙○○
區戶政事務所)
己○○
上列 1人訴 王依齡律師
訟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被 告 甲○○ 住臺北縣新莊市○○路200號10樓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被 告 戊○○ 住臺北市○○路341巷19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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