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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僾諦爾開發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丙○○、丁○○、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不備理由在內,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4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564 號民事判決對於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過失侵權行為及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4條規定之部分均未加審酌,亦未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判決,係就應為判決事項有部分脫漏,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 、2 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係指摘原判決有裁判不備理由情形,核非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有脫漏者,參酌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補充判決,不應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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