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救字第90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相 對 人 天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以為釋明。
又查,聲請人本件係主張其遭遇職業災害受傷後,遭相對人非法解僱,而起訴求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暨請求給付職業災害相關補償、薪資報酬等,核屬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訴訟類型,亦應准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