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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530號
抗 告人 即
原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因97年度審補字第530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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