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53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宿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5,6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