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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林正椈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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