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訴,1027,20100224,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027號
原 告 臺灣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甲○○原名王慧儀.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柒佰玖拾玖元應予返還。

理 由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7,4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原告於民國97年9 月30日、同年10月13日各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30,799元,計溢收30,799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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