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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49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被 告 德先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德先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4段180號3樓至9樓及地下1樓」、被告乙○○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士林區○○○街○段56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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