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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瑪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 告 賽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賽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路○段199號3樓,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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