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訴,1893,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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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8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軒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萬元,及美金拾參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14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軒宇有限公司(下稱軒宇公司)分別於民國96年12月24日、97年3月14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2筆共新台幣(除下標示美金者外,均同)500萬元及美金15萬元,其中500萬元借款部分借款期間自96年12月24 日起至97年12月24日止;
美金15萬元借款部分借款期間自97 年3月14日起至98年6月2日止;
並就前開500萬元借款約定按伊公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1.13%機動計算之利息;
美金15萬元借款部分按年率7. 05%計付利息,如未依約繳納本息時,並按到期日伊所定美金一般外匯授信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及如未依約繳納本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各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詎料,軒宇公司自97年9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應立即清償,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另提出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
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
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
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
本件原告主張:軒宇公司向伊借款,然未依約繳款,而使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上開
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又被告3人非經公示送達已
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
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
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
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
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聯代鞋業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
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
,揆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3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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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編號│ 債  權  本  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率 ├────────┬─────────┤
│    │                │                  │      │6個月以內者按10%│超過6個月者按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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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台幣2,000,000 │97/10/24起至清償日│5.29%│自97/11/25起至  │自98/05/25起至清償│
│    │                │止                │      │98/05/24止      │日止              │
├──┼────────┼─────────┼───┼────────┼─────────┤
│ 2  │新台幣3,000,000 │97/09/24起至清償日│5.34%│自97/10/25起至  │自98/04/25起至清償│
│    │                │止                │      │98/04/24止      │日止              │
├──┼────────┼─────────┼───┼────────┼─────────┤
│ 3  │  美金87,300.00 │97/09/17起至清償日│6.5% │自97/10/18起至  │自98/04/18起至清償│
│    │                │止                │      │98/04/17止      │日止              │
├──┼────────┼─────────┼───┼────────┼─────────┤
│ 4  │  美金48,510.00 │97/10/03起至清償日│7.05%│自97/11/04起至  │自98/05/25起至清償│
│    │                │止                │      │98/05/24止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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