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21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壹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方面: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間所訂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ㄧ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ㄧ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7月31日與原告簽訂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循環動用貸款額度內之現金,貸款期間自原告核准之日起一年,屆期倘被告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同意,則以相同內容及期間繼續一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以一個月為一期,按期於每月相當日繳款,利息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倘逾期未為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自應付還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
詎被告僅還款至94年12月8日即未再清償,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616,149元(其中本金395,193元,遲延利息220,956元),及其中395, 193元部分,自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YOUBE予備金申請書、原告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被告帳務明細、交易紀錄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ㄧ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