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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864號
抗 告 人 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東森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萬歐萬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於收受本院民國97年12月29日補費裁定前,業於97年12月31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5,935元,惟本院卻以抗告人未遵期繳費為由,於98 年1月12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容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廢棄原裁定。
二、查抗告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繳款單據為證,並經查核屬實,則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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