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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622號
原 告 臺灣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048元,惟本件經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實地測量系爭土地面積為9 平方公尺,則依該面積乘以97年度1月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28,663元(計算式:9×225,407=2,028,6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 元,扣除原告上開繳納費用,尚欠5,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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