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訴,752,2009012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弼元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上 訴 人 甲○○
戊○○
丙○○
庚○○
己○○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先後於97年12月4日、8日、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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