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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619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罰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91,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7,1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6,1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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