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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21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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