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整,4,20090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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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兆伸會計師即艾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
相 對 人 艾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艾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核定檢查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兆伸會計師擔任艾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

公司法第313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聲請重整事件之重整檢查人,經聲請人要求相對人提供相關財務報表及帳證以供檢查,相對人以財務人員均已離職為由遲未交付相關帳證供核,聲請人乃率同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於民國97年10月29日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訪談,知悉相對人擬撤回重整聲請,且因檢查作業暨提出檢查報告時間將屆,就現狀而言本次檢查作業確定無法執行,爰請求核定重整人因執行上開檢查事務之報酬即車馬費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代扣支付聲請人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1 號執行相對人重整事件之檢查人報酬564,8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件重整事件之工作內容,包含聯繫相對人提供檢查文件,以及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會談等,並未進行任何實質之檢查工作,亦未提出檢查報告,此為聲請人所自陳。

而參酌聲請人於97年10月31日所陳報之專案審計工作費用明細,雖陳報會計師每人每小時費率為6,000 元,共需會計師兩位,惟聲請人所執行之上開檢查工作既僅為聯繫、訪談,並無繁瑣複雜之情,應無須耗費長久時間,本院因認應以每人兩小時為適當,並斟酌聲請人所執行檢查工作內容之繁瑣程度甚低,以及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之收入標準,應認聲請人執行職務之合理報酬每小時應為1,500 元。

從而,聲請人執行重整職務之合理報酬應為6,000元(221,500=6,000 ),且此費用並應由相對人負擔。

至於聲請人雖聲請代扣支付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1 號所應受之報酬云云,惟其於該案所應受領之報酬,自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而非向本院聲請,且本院業已裁定駁回相對人重整之聲請確定,自無從將聲請人所應受領之報酬列入重整程序而以受償,況依法本院亦無權利執行聲請人所稱之代扣支付,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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