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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8號
原 告 法商安萬特醫藥公司(AVENTIS PHARMA S.A.)
NTON
法定代理人 甲○○○○○○ ○
NTON
訴訟代理人 李貴敏律師
范纈齡律師
李敏惠律師
邵瓊慧律師
盧柏岑律師
黃麗蓉律師
馮達發律師
焦子奇律師
被 告 臺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汪家倩律師
複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貞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禁止被告閱覽、影印法商安萬特醫藥公司專利藥品「剋癌易注射劑」Taxotere市場價值與權利金損失評估報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被告閱覽或影印法商安萬特醫藥公司專利藥品「剋癌易注射劑」Taxotere市場價值與權利金損失評估報告共貳份。
理 由
一、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
、「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為評估使用第76742號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剋癌易注射劑」藥品受被告學名藥品「汰杉注射劑」之影響及系爭專利之價值,不得不提供諸多高度敏感且機密之重要內部資料予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下稱交大科法所),如表3-2原告藥品營收預測、圖3-1原告對於Taxotere市場替代率預估、表3-1 Taxotere年成長率預估、表2-3學名藥對於藥價敏感度較高之醫院用藥影響、表2-4學名藥對於藥價敏感度中等之醫院影響等,經核上開資料,包含原告之客戶名單、對客戶過往採購行為研判其藥價敏感度屬性、學名藥對專利藥之替代效果分析、原告藥品營收預測、財務報表等於行銷上有其重要性之資訊,應確屬原告之業務秘密,徵諸兩造於藥品市場上具競爭關係,該等資訊若為被告所知,自得據以調整其定價或行銷策略,進而影響原告藥品之銷售,難謂無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
被告雖謂其可不閱覽上開原告內部資訊之原始資料,但至少評估報告其他不涉及秘密部分之部分應允許被告閱覽,惟上開原告之業務秘密為前述評估報告據以估算系爭專利專利權價值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該等資訊及數據之引用及分析遍及整份評估報告,難以塗抹;
況若如此為之,被告在不得閱覽上開秘密資訊之情況下,縱其得閱覽評估報告其餘部分之內容,亦難認有助於協助本院釐清訴訟標的價額。
復審酌訴訟標的價額應由法院核定,尚無辯論權主義之適用,又前後2份評估報告訴標的價額不同的原因,在於前份係以100年8月27日起至102年11月29日之期間估計,後份係以101年7月27日起至102年11月29日之期間估計,有該2份評估報告可佐,難謂係任憑原告恣意捏造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禁止被告閱覽或影印法商安萬特醫藥公司專利藥品「剋癌易注射劑」Taxotere市場價值與權利金損失評估報告共2份,尚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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