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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李詩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附件:
一、依法定程式重新填載並提出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
二、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報表編號:PLR2)。
四、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五、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七、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97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八、聲請人之勞保資料及投保金額。
九、聲請人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十一、聲請人名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售出之時間,所得價金之用途、流向,並提出證明
文件。
十二、陳報肯尼餐廳之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資料,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十三、聲請人戶籍地與住所地不一,請說明其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住所地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所有權人之關係?
何以住居該地?有無久住該地之意思?)。
十四、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網路費及雜支之實際支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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