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1202,2009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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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號5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明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曉雁
附件:
一、提出帝龍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釋明96年3月-4月將名下不動產過戶給民間債權人陳德旺之經過?債權金額及債權證明為何?
三、聲請人應釋明96年4月將其座落中和市○○街44巷8號之不動產出售予訴外人林素卿之價額、經過為何?其後之資金流向為何?
四、聲請人因勞保而受給付616,00元後,資金流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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