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1205,200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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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郭美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
附件:
(一)陳報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如依聲請人與債權人之原契約約定,每月計還款金額多少?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六)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聲請人攤販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八)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說明各債權之發生原因並提出相關之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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