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1242,2009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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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張克西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明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曉雁
附件:
一、聲請人97年1月至12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12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施鄭碧霞現居住地之所有權人為何人?
七、委請他人代撰更生書狀所須支出之費用以及報酬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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