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1258,200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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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2樓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附件:
一、聲請人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及97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報表編號:PLR2)。
三、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詳細之勞保資料及投保薪資。
五、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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