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564,2009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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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5號6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陳報並舉證每月支出之網路費、第四台費用金額為何?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聲請人之配偶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等),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三、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

四、說明目前確實之住所在何處、是否與配偶及子女同住,若於戶籍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現由何人佔有使用。

五、提出債務人清冊(此債務人係指本件聲請人之債務人,非聲請人本人),請詳細列明全部債務人名稱、地址及其明確金額。

六、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說明還款狀況)

七、陳報有無繫屬或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

八、陳報有無自用住宅借款,如有自用住宅借款,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九、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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