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700,2009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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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再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查仍有應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依聲請人所述,其目前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4,000元至5,000元,請說明如何以此收入提出更生方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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