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855,200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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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鄭凱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佩芳
附表:
一、請具體表明成立一致性協商後,是否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以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請將時間金額列表)及其繳費證明,並說明何時毀諾。
三、聲請人自97年01月迄今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四、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人每月繳交房租新臺幣(下同)11,000 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坪數大小、是否與他人合住住?他人是否分擔房租?分擔之比例?
五、請提出聲請狀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欄所記載之編號⒈所載兩處房地每月繳交房貸35,000元至42,000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所有權人現各為何人?現由何人佔用?並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六、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王元采、王元芙、莊家瑄、王姿羽、王沛澄)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請提出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王元芙已成年,王元芙、莊家瑄、王姿羽、王沛澄依法需由聲請人負扶養義務之原因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其配偶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八、請提出聲請狀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欄所記載之編號⒉二年生活支出4萬元之證明文件。
編號⒉教育支出二年共10萬元之證明文件。
編號⒋醫療費二年共支出11萬元之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有之不動產、汽車等財產之價值。
十、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事實上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最新就診紀錄及受領之補助項目到院(如有殘障手冊,也請一併提出)。
十二、聲請人及其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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