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879,2009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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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青含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附表:
一、聲請人所有房地設定抵押債權之貸款契約書影本(第一、二、三順位),並具體釋明系爭房地(含停車位)市價、該房地設定抵押權之債權發生原因、該抵押債權已清償之數額及尚未清償之金額、清償期及其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補正尚未提供之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 月至10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配偶領取失業補助金之證明。
四、聲請人自稱每月收入僅新臺幣二萬元,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請提出聲請人擬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更生方案(應記載㈠清償之金額。
㈡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㈢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
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
)及所提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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