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933,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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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裘宜
代 理 人 林維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
附表:
一、聲請人97年1月至7月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
收入證明請優先提出公司所發之薪資條,若無則請提出扣繳憑單及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自聲請前兩年起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若已提出所有存摺影本而無其他存摺,亦請陳明。
六、聲請人所投保安泰人壽「安泰新限期終身壽險(繳費二十年)」之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若有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亦請陳報其保險契約書、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七、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全部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八、請具體釋明設籍臺北市而另於臺北縣中和市租屋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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