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960,200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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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0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附件:
一、聲請人陳報現住所房屋乃係其向第三人楊芳坤所承租,惟依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之記載,上開房屋出租人楊芳坤乃係聲請人之子楊子賢之父,且楊芳坤及其女楊凱婷亦設籍同居該址,故請釋明聲請人與楊芳坤間是否確有租賃契約關係存在,抑或兩者實係同居關係(事實上夫妻關係)並無租賃契約關係?如係前者,請說明聲請人承租範圍為何?何以租金達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及全戶之水、電、瓦斯等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如係後者,請聲請人減縮所申報之房租、水、電、瓦斯等費用。
二、臚列聲請人所扶養親屬李錦清、李林梅及楊子賢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並提出相關明細與證明文件及聲請人每月給付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聲請人所扶養親屬楊子賢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並提出楊子賢之九十五、九十六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學證明及註冊費繳費證明,如楊子賢現有收入,並提出其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提出聲請人所扶養親屬李錦清、李林梅之全部子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釋明其扶養義務人共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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