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乙○○
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合法寄存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潘惠敏
附表:
1.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2.聲請人是否有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則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3.聲請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數額,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
4.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李娟娟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5.聲請人及李娟娟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查報李娟娟之九十五及九十六年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九十七年一至六月收入狀況及其證明,暨其扶養義務人(應說明關係、姓名、地址、電話)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7.說明九十七年一至六月之薪俸袋為何會有五千元至三萬六千元不等之借款,該借款為何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中?
8.說明所陳報之民間借款中債權人甲○○是否為聲請人之父親?並提出所有民間借款之借款證明。
9.毀諾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做何處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