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更一,3,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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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成霖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榕芝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已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之證明。
二、聲請人及聲請人前配偶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與前配偶對受扶養子女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又聲請人與前配偶離婚時,有無財產上可得主張之權利存在,併為說明到院。
四、聲請人及前配偶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六、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七、依法定程式重新填載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有相關證據一併提出到院。
八、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可供證明聲請人薪資及財務收支之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匯款證明或現金支付之證據)。
又戶籍地與租賃地不符之原因為何?何以有租賃之必要?
十一、請說明債權人清冊中,各該債權發生之具體原因事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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