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核,12703,2009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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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127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戊○○
7弄47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聲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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