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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賴錫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所附資料不足,前經本院於97年11月25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1月2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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