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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甲○○(賴月里)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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