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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4857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
第34857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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