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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4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乙○○
2號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周明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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