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訴,121,20090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訴字第121號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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