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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86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樑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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