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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10號
上 訴 人 豐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宏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日以北院隆民星97年度訴字第4410號通知,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此項通知已於97年1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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