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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188號
上 訴 人 丙○○○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因97年訴字第518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丙○○○上訴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零柒萬貳仟元〔計算方式:面積6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4,000 元/平方公尺=7,072,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拾萬陸仟陸佰參拾捌元,上訴人甲○○、乙○○上訴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元〔參考房屋課稅現值〕,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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