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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8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鄭佑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翰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訴字第5785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之。
上訴人係請求被上訴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該決議係選任董事,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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