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訴,6591,2015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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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絜尹
吳阿萬
被 告 紀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所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
│編│ 產  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請算│違約金計│
│號│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民國)  │日(民國)│算方式  │
├─┼────┼─────┼─────┼───┼─────┼─────┼────┤
│2 │信用貸款│358,097元 │358,097元 │10.99 │94年12月27│95年1月28 │備註二  │
│  │        │          │          │      │日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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