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財管,167,2009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其與被繼承人乙○間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乙○之國籍、出生日期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上並無其本人之簽名,故聲請人應與書記官以電話聯絡後,親自到院或另行具狀予以補正。

四、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親屬系統表,並應提出前揭人等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