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重訴,996,2009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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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96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996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捌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肆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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